實務實習實施辦法
觀光實務實習課程暨實務實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已於109年4月16日經系務會議修訂後通過,請本系同學務必詳閱,重要修訂如下:
(1)學生應於修「觀光實務實習」之前完成全部實習時數。
(2)申請實習之學生須於每學期第十二週前繳交實習申請書與家長同意書至系辦公室,經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始實習。
(3)寒暑假及學期間假日以外之工讀時數不得申請列為實習時數,亦即上課期間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時數,視為打工而非實習。
(4)實習期間請同學務必投保意外險,保額至少200萬以上。
(5)學生應於實習期滿一個月內繳交時數表、實習週/月誌(實習期間為三個月內者交週誌,一年者交月誌)及光碟實習報告(電腦打字、12字型、A4紙、至少5000字以上)於系辦公室存查。
(6)實務實習累計時數 160小時,特殊情況須經「實習輔導委員會」核定時數。(108年度起適用)
學生開始實習後,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指導,如有發現性質不符或環境不良等情況,應儘速於一週內與系辦公室連繫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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