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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專題

真理大學 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 觀光數位知識學系

觀光資訊專題研究課程暨畢業專題 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96年  3月 29日 籌備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7年  9月 19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8年 11月 17日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9年  7月 21日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2月17日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6月10日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八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9月 7 日 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0月24日 一○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2月15日 一○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1月 3 日 一○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10月20 日 一○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系為促進研究風氣與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辦法,規範觀光資訊專題研究課程暨畢業專題實施,目的在激勵學生從事學術探討與研究應用,並傳授專業專題寫作、發表方法及技巧。專題範疇以符合本系及相關領域之學術研究、應用研究、實務應用或規劃專案等為主。

第 二 條  凡本系學生必須修讀觀光資訊專題研究一及二課程,並分組完成畢業專題。

第 三 條  專題課程以本系每位老師2組為原則,每組人數則視當屆修課人數而定,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行;若有例外者須經系務會議協調同意。

第 四 條  修習本課程同一開課班級學生,觀光資訊專題研究一及二不得更換班級及組別。

第 五 條  本課程每班置授課教師一名,負責課程行政事務、教授研究方法及專題寫作與發表。

第 六 條  授課老師負責之課程行政事務,包括協助學生分組、指導老師協調、確認專題題目與計畫、督促學生研究進度、邀請口試委員與舉辦專題口試發表、評定學生成績與彙整學期成績等。

第 七 條  本系專任教師得為本課程專題分組指導老師,本校非本系之助理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亦得為專題分組指導老師。

第 八 條  本系專任教師以指導二組專題分組為原則,其他專題指導老師以指導一組專題分組為限。

第 九 條  專題指導老師負責指導學生進行專題研究進行,包括協助訂定研究題目、規範研究範圍、擬定研究方法、資料處理分析、闡釋研究結果、專題寫作及評定學生成績、提聘口試委員等。

第 十 條  專題分組必須於觀光資訊專題研究一課程前學期14週前完成分組與確定專題指導老師(專題分組及指導老師同意書詳附錄一)。更換指導老師,須重新參加下一屆專題分組,修讀未完成之觀光資訊專題研究課程。

第 十一 條  專題分組必須於專題研究一課程學期結束前一週,獲得指導老師簽名認可後,提交專題研究計畫書予授課教師。
專題分組必須於專題研究二課程學期結束前一週,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可取得專題成績通過資格:
一、通過國內外具審查機制符合專題範疇之研討會、競賽口頭發表(須全體組員與指導老師共同發表),全體組員皆須出席發表。
二、通過本系舉辦專題口試。
專題成績評定標準詳辦法第十七條。

第 十二 條  學生必須於第二學期第十至十四週,完成為時五十分鐘之公開專題口試發表及答辯。口試舉辦日期得由專題老師按實際進度訂定,於第六週提請口試申請(口試申請書詳附錄二)經系辦通過後實施。
採研討會、競賽口頭專題發表者,須於第十六週前完成。
專題初稿必須於口試發表一週前,提送全體口試委員審閱,口試委員至少由三位學者專家組成。

第 十三 條  專題定稿必須取得指導老師及所有口試委員簽名認可,並於專題研究二課程學期結束前,繳交一份專題定稿予系辦公室,其餘定稿份數得由指導老師決定。

第 十四 條  口試委員聘任以專題指導老師、二位校內、外助理教授(含)或具博士學位之助理研究員(含)以上學者專家組成為原則。口試委員經指導老師提出,由授課教師確認彙整提報系務會議核備聘任。

第 十五 條  專題口試發表議程於口試發表一週前以海報及網路方式公告。

第 十六 條  專題口試發表分組場次主持人由口試委員互為推選擔任。

第 十七 條  專題口試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本系舉辦專題口試型式
專題口試通過標準為全體口試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值達60分,最高90分為原則,高於90分(含)須註評,未通過亦須敘明原因(專題口試評分表詳附錄三)。

二、研討會、競賽口頭發表型式

國內外研討會專題、競賽口頭發表:以90分為原則。

上述未通過者,專題口試成績以0分計,應重新參加下一屆專題分組,修讀未完成之觀光資訊專題研究課程。

第 十八 條  專題口試未通過之專題,經口試委員與指導老師當場同意補考者,專題修正後應於觀光資訊專題研究二開課學期第十六週召集原口試委員舉辦第二次口試發表。第二次口試發表通過以60分計,如仍未通過,專題分組全體學生觀光資訊專題研究二課程視為不及格(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與指導老師協調評定),應重新修讀。

第 十九 條  專題分組未依規定時間參加專題口試發表,視同放棄,不得舉辦第二次口試發表,應重新參加下一屆專題分組,修讀未完成之觀光資訊專題研究課程。

第 二十 條  修讀觀光資訊專題研究課程之學生個別成績評定方式如下:
觀光資訊專題研究一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與指導老師共同評定,比例分別為50%及50%。
觀光資訊專題研究二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專題指導老師及專題口試成績共同評定,比例分別為30%、30%、40%。

第二十一條  授課教師於每學期依學生學習態度與表現評定每位學生成績。
專題指導老師必須在期末考週前一週,依學生學習與表現及專題參與情形,完成學生成績評定,並交由授課教師計算學期成績。

第二十二條  觀光資訊專題研究一及二,個別學生任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者,應重新參加下一屆專題分組,修讀未完成之觀光資訊專題研究課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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