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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

真理大學 觀光數位知識學系

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經觀數系社員大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6月16日經觀數系社員大會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茲依據本校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設立「觀光數位知識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觀光數位知識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基於觀光數位知識學系教育目標,已積極精神服務觀光數位知識學系學生,維護學生群體權利。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真理大學淡水校區,受本校學務處及觀光數位知識學系指導。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系在學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罷免會長與副會長。
  2. 應聘為本會幹部。
  3. 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並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明瞭本會內部運作情形。
  5.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 協助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3. 繳納會費。
  4.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七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下設執行秘書、總務、會計、公關、活動、美宣、資訊、文書、系友等九組,組長各一名,任期均為一年。

第八條 會長之職責:

  1.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整合本會,協調會務運作
  2. 召開並主持幹部會議
  3. 執行各項會議決議及熱心推動會務。
  4. 從會員中選擇適任之各組組長
  5. 向會員大會提出會務報告及接受諮詢
  6. 辦理下屆會長選舉事宜
  7. 籌劃及運用本會經費
  8. 應於上任一個月內提出學年之活動計畫及預算案,送請會員大審查。任期結束前一個月提出該學年之學算案,送請會員大會審查。
  9. 於下屆會長上任前一個月將本會事務交接完成。

第九條 ​​​​​副會長之職責:

  1.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
  2.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3. 協助人事之管理及工作之分配

第十條 各組職責如下:

  1. 執行秘書─承會長與副會長之指示協助處理本會會務,並負責本會各項活動與會議通知等。
  2. 總務─負責會費收取等出納業務及本會庶務。
  3. 會計─負責記帳、財務報表及預算編製等。
  4. 公關─對外負責聯絡、宣傳、取得贊助及公共關係等事宜。
  5. 活動─負責全校各項議題活動之籌畫、執行與申請輔助等事宜,及活動之影像、聲音、文件建檔等。
  6. 美宣─負責文宣、美工等相關事宜。
  7. 資訊─網頁設計、資訊更新、網站管理等事宜。
  8. 文書─長李體育活動、競賽等事宜。
  9. 系友─負責建立本系歷屆學生之聯絡方式與檔案,並辦理各項系友回母校之講座與活動事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如下:

  1. 全體會員繳交知會費,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一個月結束前由本會總務收費。
  2. 學校補助之經費。
  3. 存款孳息。
  4. 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有關本會收入、支出等財務狀況,每月應定期公佈。

第十三條 可申請退費身分者之標準

  1. 本系會員如因故轉學轉系離開本系,持證明得退還其部分系費。
  2. 休學暫時離開本校但仍保有本系學籍者不予退費,需等喪失本系學籍時方可退費。
  3. 其餘特殊情由需退費之會員,提出申請後交由當屆會長裁定是否退費。
  4. 退費機制按照年級算取。

第十四條 符合退費身分者之退費標準

  1. 大二上退還系費2000元,大二下1500元。
  2. 大三上退還系費1000元,大三下500元。
  3. 大四不予退費。

第十五條 系籃球隊補助辦法

  1. 每學期由全體學會及指導老師開會決定補助預算,預算由學會會計保管。
  2. 非本會補助之物品,補助金額由本會全體開會決定。
  3. 凡申請補助之前,須在活動前一個禮拜繳交企劃。
  4. 補助款項:比賽報名費(限大觀盃、校外聯盟賽)。
  5. 其他比賽或其他購買事宜則依照第二項辦理。
  6. 若球具遺失,球隊自行賠償。
  7. 球衣是私人物品,不提供補助金額。
  8. 不屬於系上物品不給予補助。(如:娛樂、油資、住宿……)
  9. 補助金額之發放,需符合補助辦法程序,並憑收據實報實銷。
  10. 凡接受補助必須遵守以下事項,否則不予補助。

(1)必須提供具有宣傳觀數系效果之證明。

(2)繳交活動照片至少八張,含敘述表示活動之正當性。

(3)所有支出之收據必須擁有學校之統一編號,否則不予補助。

(4)繳交之企畫內容必須包含:比賽之基本資料、比賽相關之賽程、參與比賽之人員、如需過夜必須提供住宿資料、保險資料。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並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改選會長。

第十七條 活動會議-活動負責人於活動舉辦之前至少召開三次活動會議。

第十八條 預算會議於每屆會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內召開,根據活動計畫提出年  度預算及當學年會費繳交金額,送請會員大會審查。

第十九條 各種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數1/2(含)以上參與為有效,並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

第六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為一年,最多連任一年。任期每年七月至次年六月底止,其候選人資格為:

  1. 本係在籍學生而非應屆畢業生者。
  2. 曾任或現任班級或社團之幹部。
  3. 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5分(含)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繳付學科及操行成績影本。
  4. 未受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正、副會長產生方式由全體會員投票產生,每組候選人二人,採一正一副搭檔參選。

第二十二條 會長因故缺席,應辦理會長補選,但其所餘任期不足六個月時,不予補選,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之罷免,須經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使得罷免。如經通過,立即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認為各組組長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得撤換之,並由會員中另尋適任人選遞補。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章程修正案需1/4(含)以上會員提出,1/2(含)以上會員出席,並經出席會員2/3(含)以上通過,始得加以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送學系核備,並交學務處備查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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