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真理大學觀光數位知識學系獎學金申請辦法

真理大學觀光數位知識學系獎學金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修訂

 

第一條  為獎勵本系學業及操行成績優異與清寒學生,專心向學、奮發進取,敦品勵學之精神,以培植該項事業所需人才,特設置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對象為真理大學觀光數位知識學系(簡稱本系)之學生。

第三條  本系在籍學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各種推廣教育班學生)申請清寒獎學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就讀本系之學生。前學期修習學分數須達十六學分以上(四年級九學分以上),學期成績平均70 ()以上,且每科均須及格,且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並於前學期無受警告以上懲戒紀錄者。

二、家境清寒,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2.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3.父母或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且家庭年所得新臺幣 114 萬元以內,年利息所得新臺幣 2 萬元以內,不動產價值新臺幣 650 萬元以內)

4.失業家庭領有失業救濟金者(獎學金公告截止日前半年內有效)

5.因天災、意外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6.有清寒證明者(且家庭年所得新臺幣 114 萬元以內,年利息所得新臺幣2 萬元以內,不動產價值新臺幣 650 萬元以內)

7.無法提出以上證明者,填寫自述表經導師確認屬實後,即可申請。

第四條  金額:

一、本獎學金金額每人每學期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頒發人數以2名為限,需經本系系務會議審核後依排名發放。

二、惟經費不足時,該學期停止開放申請。

第五條  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學期停止獎勵:

一、學期記警告、小過、及大過懲戒紀錄者。

二、本助學金於每學期結束前發放,受獎勵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須繳回該學期已領之全部助學金,不得異議。

第六條  申請人逕至本系網站下載申請表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公告期間親自送至本系辦理。申請本獎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文件各乙份:

一、申請書。

二、前一學期學期成績單。

三、檢具第三條第二款各類有效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度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免附)。

四、具結書。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受獎學生須先完成註冊繳費,開學後一個月內再行申請本獎學金。

第八條  申請時間:

於每學期開學第四週前受理申請,逾期不受理。

第九條  審查標準:

經系務會議,依申請者資料之【如:成績、身份(清寒…)、專業證照、特殊表現(榮譽、獎狀)…】綜合評比。以無記名投票評定優先序,並公告得獎名單。

第十條  領獎:

獎勵方式除獎學金外並頒發獎狀一只以資表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